EN 302 340 V2.1.1
固定無線電系統.多點設備和天線.第2部分:關于數字多點無線電設備的R&TTE指令第3.2條基本要求的統一EN 302 340 V2.1.1。
EN 302 340標準描述:
衛星地面站和系統(SES);在分配給固定衛星服務(FSS)的11/12/14 GHz頻段工作的船上衛星地面站協調標準(ESVs),涵蓋第2014/53/EU號指令第3.2條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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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302 340標準目的:
本文件適用于船舶上的地面站,其特點如下:ESV由從天線本身到船上其他通信設備(通常稱為地面接口)的所有設備組成,包括電氣和機械設備。·ESV在分配給固定衛星服務(地對空)的14,00至14,50千兆赫的頻率范圍內發射。
ESV在一個或多個頻率范圍內接收10,70 GHz至12,75 GHz的分配給固定衛星服務(空間到地球)的頻帶,這取決于ESV所在的國際電聯區域。·ESV采用線性極化。ESV通過地球靜止衛星運行,距離在同一頻帶內、覆蓋同一區域的任何其他地球靜止衛星至少2°至3°。
注1:衛星間距在國際電聯第1區和第3區主要為3°,在國際電聯第2區為2°。ESV在高于或等于申請者宣布的最小仰角的高度上發射。·ESV天線直徑不小于0,6米。
注2:天線直徑小于1,2米的非CEPT國家125公里范圍內的作業,可根據國際電聯-R第902號決議(WRC-03)所述與有關行政部門達成具體協議。
ESV設計用于根據上述任何頻帶發送和接收無線電通信信號,ESV通常是為無人值守的操作而設計的,ESV作為衛星網絡(例如星形、網狀或點對點)的一部分運作,用于在用戶之間分發和/或交換信息。ESV由網絡控制設施(NCF)控制和監測。
國家合作框架不屬于本文件的范圍本文件適用于ESV及其附屬設備和各種電信端口,并適用于在申請人宣布的操作環境概況的邊界范圍內操作,并在申請人通過申報或在用戶文件中按要求安裝時。
本文件旨在涵蓋第2014/53/EU[9](RE指令)第3.2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無線電設備的結構應使其既能有效地使用無線電頻譜,又能支持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以避免有害干擾”。本文件納入了國際電聯第902(WRC-03)號決議附件2所列的技術限制[一.2]。
注3:根據國際電聯-R第902號決議(WRC-03),在固定業務使用ESV發射頻帶的每個國家125公里的最低距離內,來自ESVs的任何傳輸均須經有關行政部門的事先同意或ECC的有關決定,并可具體說明額外的業務要求。除本文件外,對2014/53[9]號指令(RE指令)第3條其他部分所述基本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的其他歐洲經委會可適用于本文件范圍內的設備。